金管會今日預告修正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」,其中明定保險業應訂定保存承保件及未承保件個人資料方式、保存期限及銷毀作業程序,其中對於未承保案件的保戶資料保存期限,不得超過未承保確定之日起5年。

由於現行對於保險業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方式、期限及銷毀作業沒有明確規定,每家保險公司處理方式也不同。有民眾向金管會投書,在與保險業務員往來之初留下個資,因最後沒有承保,擔心保險公司仍保存個資,並拿去利用,因此金管會修正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」第7條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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